《地建联合开发合同》模板(一方出地,一方建设)
合同编号:
地建联合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项目
供地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
建设方(印章): _______________
20 年 月 日



地建联合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项目供地方:________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项目建设方:______________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遵照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协商同意,采用地建联合开发方式,合作开发 _______________ 项目,其中供地方已取得项目地块的土地开发使用权(地块明细以供地方取得的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2.项目总投资:_ _ _ _ _ _ _ _ _ _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技术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规费,图纸审查费,工程招标费,监理费,工程检验和检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弱电工程费,小区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费,景观工程费等)。
3.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规模: ______万㎡。
二、建设工作范围与内容
(一)供地方工作范围与内容
1.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项目前期各项费用由供地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场地平整费,勘查费、规划设计费、市政配套费等前期全部费用。经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共同审定后计入供地方的开发投入(以出示各种正规发票为准)。
2.供地方负责提供本项目 ______期土地使用权证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管理:组织实施前期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2)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
(3)与建设方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立项批文等)。
(4)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二)建设方工作范围与内容
1.建设方工程进场时间节点为供地方取得项目相应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中后期各项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费、公配建安装修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弱电系统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外电工程、供水工程、防雷工程、燃气工程、道路管网、园林景观、停车位等建安工程费用,及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等开发期间费用。经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共同审定后计入建设方的开发投入。
2.建设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筹集、选择规划设计单位、选择专业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完成施工图及市政、绿化、管线等配套图纸设计优化工作,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审核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确保项目按照供地方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2)组织工程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委托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以及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3)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
4)按职能部门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下月用款计划。
5)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
6)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核及支付。
7)负责组织项目中间结构验收、节能验收、实体检测、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工程实施中,协同供地方办理有关建设、规划、人防、消防、防雷、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国土、环保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及验收工作。
9)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10)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1)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工作,将其初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到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审计。
12)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
13)负责项目商品房的统一销售及销售回款结算。
14)负责建设档案移交、代为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提出项目定价建议。
15)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程建设合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16)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17)选择、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前期的物业管理。
18)其他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三、建设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万元人民币(暂定价,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建设方投标报价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方提出,经相关部门咨询机构审核确认,经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投资控制金额可做调整:(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调整;(3)符合有关工程变更相应规定且经供地方确认的相关变更;(4)主要原材料、设备设施、人工费用等价格出现重大变化;(5)根据项目开发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6)因受地质等事前不可完全预料的自然条件制约,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技术调整。(7)其他因供地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情形及本合同约定报供地方备案即可的工程变更。
2.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验收合格。
因规划局、建设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变更,使原约定建设规模减少或者增加,双方利益按约定比例共享。如遇国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导致严重影响合作预期收益(超过预期20%),供地方承担该项损失,建设方不负责该部分投资建设。如因需要改变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增加,需要补缴土地差价及税费等国家规费,均由供地方承担。
3.建设工期要求:_ _ _ _ _ _年 _ _ _ _月 _ _ _ _日起 _ _ _ _ _ _年 _ _ _ _月 _ _ _ _日止(暂定为 _ _ _ _个月)。单个项目工期同施工工期,附属配套工期按主体工程预验收之日开始顺延六个月(各项目建设时间自监理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如有属于供地方原因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抗因素影响施工工期的,则相应的工期应顺延。)
4.合作期限: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1)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2)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供地方、建设方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3)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4)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5.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建设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双标化"工地要求。
四、产权确认和利润分配
1.商品房销售原则
(1)商品房由建设方统一销售,并以供地方的名义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其售价由双方共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任意降价销售。
(2)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交易费(税)、房屋丈量费、产权办证费等各种税款、规费,由建设方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代缴。
(3)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售房款由建设方统一收取,双方共同监管,按_ _ _ _天一次结算拨付给供地方。
2.利润分配
(1)供地方、建设方双方以商品房销售回款,收回各自的开发投入成本后,所得的税后利润部分,供地方和建设方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暂按供地方占_ _ _ _%,建设方占 _ _ _ _%分配(以双方实际开发投入占比为准)。
(2)商品房销售回款可按供地方占_ _ _ _%的比例优先支付供地方的开发投入,加速供地方开发投入资金回笼;待供地方的开发投入全部收回后,后续商品房销售回款全部支付建设方的开发投入;待供地方的开发投入全部收回后,双方再行利润分配。
3.产权确认
销售完成后,剩余房产双方按以下比例分配:
住宅面积供地方占_ _ _ _%,建设方占 _ _ _ _%;商业面积为供地方占 _ _ _ _%,建设方占 _ _ _ _% ;可销售停车位供地方为 _ _ _ _%,建设方为 _ _ _ _%;不可销售停车位供地方为 _ _ _ _%,建设方为 _ _ _ _%。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地建联合开发合同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股权转让协议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股权重组
1.在本合同合作的前提下,依据供地方公司的审计报告,并经双方各自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建设方将参与供地方的股权重组,由建设方或建设方指定第三方受让供地方部分股权。
2.为保证 _______________ 项目工程建设如期进行,建设方可先以《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持有供地方部分股权,后期再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比例以建设方签署的相应《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供地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建设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助建设方完成建设工作。
九、建设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建设和销售任务。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地方、建设方各执叁份。
十一、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地方: _______________ 建设方: 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供地方与建设方联合开发的 _______________ 项目。
(2)“供地方”是指 _______________。
(3)“建设方”是指 _______________。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建设方组建实施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建设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建设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供地方在委托建设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供地方原因,使建设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供地方原因暂停或终止建设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建设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建设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建设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建设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合同双方的权利
供地方权利
第四条 供地方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建设方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供地方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提出变更建议,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供地方有权要求建设方赔偿因未能履行建设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供地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第八条 供地方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建设方在建设服务范围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协议具有监督权。
第十条 供地方有权拒绝建设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建设方权利
第十一条 建设方享有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选择施工图设计单位、专业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5)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方有权拒绝供地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供地方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供地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供地方应负责协调建设方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四条 供地方应监督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建设方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供地方、建设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供地方应协助建设方实施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供地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供地方的联系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七条 供地方应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
(2)为建设方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为建设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桌椅、空调、饮水机等,并积极协调解决建设方在办公条件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供地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至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供地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地方全部承担。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供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供地方出面协商的,供地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十九条 供地方应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 对建设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需由供地方盖章的合同、协议、请示及报批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及时办理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
第二十三条 供地方应全面实行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方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供地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方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建设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建设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供地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建设方的项目负责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方通报建设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_ _ _ _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供地方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供地方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供地方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建设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建设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建设方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建设方同供地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并接受供地方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供地方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方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建设方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供地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建设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供地方,供地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供地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建设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建设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建设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供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建设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供地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章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一、采购(含分包)
1.对本项目的重要设备(如电梯、电力柜、风机、消控柜、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等)及重点部位材料(如外墙面砖、外墙涂料、花岗岩、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建设方应做好产品调研、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拟选用设备和材料的厂家、型号、颜色、性能及价格进行比较汇总并提前通报供地方,建设方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工作。
2.建设方负责设备及材料考察、订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
3.对设备及材料质保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方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但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程建设合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二、工程设计变更
在工程施工中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选用,所有涉及项目变更的,须经双方签证认可。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供地方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竣工验收交付
1.工程具备单体竣工验收条件,建设方应在5日内通知供地方。供地方应配合建设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方应根据总图及各专业图纸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市政道路、景观绿化、路灯、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3.建设方应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筑面积的实测工作,并取得经住建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建设方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并完成人防、消防、防雷、环保、交警、绿化、规划等各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意见书)。
5.建设方应在工程各项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取得档案移交确认书。
6.建设方应完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工作。
7.建设方应完成项目的配套复核验收工作,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8.建设方应做好完工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
四、违约
1.供地方隐瞒真实情况,项目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供地方应向建设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项目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供地方负责。
2.供地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建设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地方承担。
3.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4.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合同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五、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供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供地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建设方经济损失,建设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供地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供地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供地方提出延长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供地方在收到建设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建设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供地方在收到建设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建设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建设方应当阶段性向供地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供地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建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供地方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供地方可按本合同附加条款第六条第2款确定的时限及程序向建设方提出索赔。
六、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建设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本合同附加条款第十条约定的合同解除;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七、保险
1.建设方应要求承包商在为项目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期间根据法律、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供地方提交已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保险证明文件")。
2.当保险证明文件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建设方应根据保险证明文件的要求,促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现场,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索赔及其他手续。
3.建设方应为其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建设方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均由建设方自行负责,供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解除
1.供地方和建设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地方和建设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依据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第1、2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报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三十八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地建联合开发合同》之签章页)
供地方: 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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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建设方: 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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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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